
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严瑾)违停被罚不服气,市民陈先生“较真”了,从申诉到行政诉讼,但都以失败告终,这事一晃就过了3年。但近期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及时纠正,打开了陈先生3年多的心结。
2020年6月20日,陈先生因办事将名下的小轿车临时停放在岳塘区某商铺一处房屋拐角处后即离开,等他返回时发现车辆被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我停车的位置禁停标线不清晰,我理解成那个地方不是禁停范围,可以停车。”当天下午,他就前往岳塘交警大队提出异议。后工作人员到停车现场测量,岳塘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先生处罚100元。陈先生对此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岳塘交警大队对陈先生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陈先生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行政处罚存在程序不正当,启动了监督程序。
案件承办检察官调取诉讼卷宗、查阅庭审相关案卷、询问陈先生庭审情况、查看涉案车辆停车现场,并找岳塘交警大队及市交警支队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案件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岳塘交警大队对陈先生违停的车辆拍照不全面,没有全方位反映当时他违法停车的照片,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全线未及时对缺损的标线修缮,陈先生车辆违停的证据不足。其次,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执法人员签名,法院应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故此,雨湖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同步向交警部门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日前,岳塘交警大队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退还了陈先生的罚款及罚息。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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